您的央产房上市之路,

是否正被“规则红线”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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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问题,您正在经历哪一个?

🚫 面积超标

单套超标或家庭多套合并超标,无法上市?

👨‍👩‍👧‍👦 继承难题

父母多套房、婚姻关系复杂,继承手续卡壳?

🏢 审核卡壳

配偶单位不配合、前任失联,盖章遥遥无期?

📑 规则迷雾

经适房性质、政策复杂看不懂,无从下手?

复杂问题,专业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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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您提供的专业服务

超标问题处理

核心服务: 政策核算 | 方案定制 | 单位协调 | 合规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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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婚姻问题

核心服务: 继承规划 | 关系梳理 | 材料补齐 | 专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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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资格与审核

核心服务: 资格预审 | 流程代办 | 双单位沟通 | 疑难个案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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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商问答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职工分房时候夫妻双方中职级最高的一方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

国管系统窗口审核有初审和复审,没有问题当天出结果

中直系统需要8-10个工作日。

中直系统的需要提供继承公证。

国管系统的不确定,央产交易办只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就可以,但有的产权单位需要看继承公证。

无论是市属公房还是央产房,只要是属于按成本价购买的福利房,均需要合并计算超标面积。

按规定由房屋面积大的产权单位做超标处理。

一般由房子面积大的产权单位做超标,交完超标款后需要单位在档案里录入超标处理结果。

国管系统窗口审核有初审和复审,没有问题当天出结果

中直系统需要8-10个工作日。

中直系统的需要提供继承公证。

国管系统的不确定,央产交易办只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就可以,但有的产权单位需要看继承公证。

不可以,产权人去世需要先办理继承审批单,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换房本后,再由新产权人办理出售审批。

有继承公证可以不用全部到场,如果是法院判决,要看判决书上有没有协助执行或者共同办理字样,如果有则需要全部到场,如产权人或协助人无法到场,还需申请人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 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无论是否得到住房,面积核定为公有住房的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
  2. 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得到两套住房,一方未得到任何住房。第二种情况是夫妇双方各自得到一套住房。上述两种情况下,双方都应按两套住房核定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无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否享受工龄、职级和其它政策优惠,均核定为夫妻双方的住房面积。

公租房也合并计算面积,超标款在公租房的单位交,补偿标准是双倍计租(即从职工开始租房到现在所交全部租金在补一倍)。

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计入核定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70%计入核定面积。

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可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同属一个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超标处理;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2. 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视为为超标。

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职工住宅暂不得上市交易,只能办理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及变更、法院判决等不改变房屋性质的业务。对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业主拿拆迁协议联系产权单位,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办理其他上市业务。

不可以直接办理除继承之外的产权变更业务。

如需办理其他业务,需先到房屋原产权单位补交成本价款,即补缴当年成本价×面积×6%的费用,由原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局开具已补交成本价款的证明,并变更为“成本价出售住房”的产权证后,再持相关材料到交易办公室审核住房档案。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凡在京中央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京中央单位产权房由其他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其中,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国管系统: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果办两次业务中间间隔没有超过3个月,第二次可以不提供。

中直系统: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每次业务均需要提供纸质证明原件。

国管系统:

职工可以与产权单位取得联系。如公共维修资金已分账到户的由单位自动出具,未分账到户的由单位开具并在档案中上传。

中直系统:

由产权单位开具纸质的公共维修基金,或去单位公维的对接银行开具也可。

网约小程序可申请时间早8点到晚6点,节假日停用。

在国管系统小程序中已提交的业务类型,预审通过后,如想变更,无需线上更改,职工可依照业务需要在现场办理时选择具体类型;

已办理通知单的业务类型,在半年内可依据业务需要申请更改。

2012年4月1日前办理的变更通知单,需要重新办理。

2012年4月1日后办理的变更通知单,需要产权人本人带齐证件,去交易办使用原单编号补办。

2012年4月1日前办理的通知单有效期一年有效。

2012年4月1日后办理的通知单,只要用途不变,长期有效。

如原产权单位与产权人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产权单位应开具无购房合同证明,并注明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如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丢失的,可到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出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复印后加盖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公章。

原始购房合同为产权人与产权单位购买已购公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

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监护公证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 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但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代办央产房上市审核手续”;
  2.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职工可以向远郊区县的国土房管局查询国管、中直房改办提供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住房明细清册,明细清册中列明的房产,国土局不能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相关手续。

“在京中央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在京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具体认定哪些属于央产房需要与产权单位联系确认。

  1. 出售(买卖)
  2. 抵押
  3. 法院判决
  4. 继承
  5. 赠与
  6. 继承加赠与
  7. 遗赠
  8. 已购公房改商品房
  9. 夫妻间房屋转移(夫妻更名)
  10. 夫妻间房屋变更(房产份额变更)
  11. 离婚析产
  1. 超标但未按照规定做住房超标处理的,不能上市出售交易
  2. 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交易。
  3. 央产单位卖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不能做上市出售交易。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5.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产权变更审核通过后,到房屋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总称。

央产房是指中央在京单位出售、承租给职工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职工住宅、承租公有住房等。职工的原始购房合同卖方为中央在京的行政、事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