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套超标或家庭多套合并超标,无法上市?
父母多套房、婚姻关系复杂,继承手续卡壳?
配偶单位不配合、前任失联,盖章遥遥无期?
经适房性质、政策复杂看不懂,无从下手?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职工分房时候夫妻双方中职级最高的一方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
国管系统窗口审核有初审和复审,没有问题当天出结果
中直系统需要8-10个工作日。
中直系统的需要提供继承公证。
国管系统的不确定,央产交易办只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就可以,但有的产权单位需要看继承公证。
无论是市属公房还是央产房,只要是属于按成本价购买的福利房,均需要合并计算超标面积。
按规定由房屋面积大的产权单位做超标处理。
一般由房子面积大的产权单位做超标,交完超标款后需要单位在档案里录入超标处理结果。
按分房时候的级别算。
国管系统窗口审核有初审和复审,没有问题当天出结果
中直系统需要8-10个工作日。
中直系统的需要提供继承公证。
国管系统的不确定,央产交易办只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就可以,但有的产权单位需要看继承公证。
不可以,产权人去世需要先办理继承审批单,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换房本后,再由新产权人办理出售审批。
有继承公证可以不用全部到场,如果是法院判决,要看判决书上有没有协助执行或者共同办理字样,如果有则需要全部到场,如产权人或协助人无法到场,还需申请人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无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否享受工龄、职级和其它政策优惠,均核定为夫妻双方的住房面积。
公租房也合并计算面积,超标款在公租房的单位交,补偿标准是双倍计租(即从职工开始租房到现在所交全部租金在补一倍)。
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计入核定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70%计入核定面积。
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可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视为为超标。
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职工住宅暂不得上市交易,只能办理继承、遗赠、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及变更、法院判决等不改变房屋性质的业务。对于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业主拿拆迁协议联系产权单位,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办理其他上市业务。
不可以直接办理除继承之外的产权变更业务。
如需办理其他业务,需先到房屋原产权单位补交成本价款,即补缴当年成本价×面积×6%的费用,由原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的房管局开具已补交成本价款的证明,并变更为“成本价出售住房”的产权证后,再持相关材料到交易办公室审核住房档案。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凡在京中央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京中央单位产权房由其他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其中,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国管系统: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果办两次业务中间间隔没有超过3个月,第二次可以不提供。
中直系统: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每次业务均需要提供纸质证明原件。
国管系统:
职工可以与产权单位取得联系。如公共维修资金已分账到户的由单位自动出具,未分账到户的由单位开具并在档案中上传。
中直系统:
由产权单位开具纸质的公共维修基金,或去单位公维的对接银行开具也可。
网约小程序可申请时间早8点到晚6点,节假日停用。
在国管系统小程序中已提交的业务类型,预审通过后,如想变更,无需线上更改,职工可依照业务需要在现场办理时选择具体类型;
已办理通知单的业务类型,在半年内可依据业务需要申请更改。
2012年4月1日前办理的变更通知单,需要重新办理。
2012年4月1日后办理的变更通知单,需要产权人本人带齐证件,去交易办使用原单编号补办。
2012年4月1日前办理的通知单有效期一年有效。
2012年4月1日后办理的通知单,只要用途不变,长期有效。
如原产权单位与产权人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产权单位应开具无购房合同证明,并注明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如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丢失的,可到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出原始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复印后加盖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公章。
原始购房合同为产权人与产权单位购买已购公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买卖契约)。
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监护公证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职工可以向远郊区县的国土房管局查询国管、中直房改办提供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住房明细清册,明细清册中列明的房产,国土局不能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相关手续。
“在京中央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在京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具体认定哪些属于央产房需要与产权单位联系确认。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产权变更审核通过后,到房屋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总称。
央产房是指中央在京单位出售、承租给职工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职工住宅、承租公有住房等。职工的原始购房合同卖方为中央在京的行政、事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