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职工住房需要建立档案?

凡在京中央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京中央单位产权房由其他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亦应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其中,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安居房(康居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其他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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